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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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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宣东与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汴行初字第135号 原告陈宣东。 被告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程杨,区长。 委托代理人杜江华,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大学。 陈宣东诉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汴行初字第135号

原告陈宣东。

被告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程杨,区长。

委托代理人杜江华,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大学。

陈宣东诉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宣东因与被告鼓楼区人民政府达成协议,行政争议已经解决。陈宣东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宣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宣东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宣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景友

审判员  赵晓松

审判员  王智剑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