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汴行初字第135号
原告陈宣东。
被告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程杨,区长。
委托代理人杜江华,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大学。
陈宣东诉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宣东因与被告鼓楼区人民政府达成协议,行政争议已经解决。陈宣东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宣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宣东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宣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景友
审判员 赵晓松
审判员 王智剑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