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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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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霞、张海峰与开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汴行终字第5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海霞。 委托代理人为本案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海峰,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海峰。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负责人刘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汴行终字第5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海霞。

委托代理人为本案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海峰,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海峰。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负责人刘富强,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松涛、程涛,该单位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张海霞、张海峰诉被告开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张海霞、张海峰申请事项的答复》一案,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金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张海霞、张海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张海霞、张海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海霞、张海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海霞、张海峰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海霞、张海峰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