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宛龙行初字第14号 委托代理人梁蕾、朱宇卿,南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法定代表人:杜书安,任该处主任。 原告王兴丽与被告南阳市工伤保险管理处工伤保险待遇行政支付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兴丽以被告已履行行政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兴丽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经协商由被告南阳市工伤保险管理处减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