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宛龙行初字第95号 原告黄文英诉被告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协调,双方达成协议。原告黄文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文英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经协商由被告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减半负担。 审判长 :高广山 审判员 :李继春 审判员 :刘小宁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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