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宛龙行一初字第00124号
原告王清,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诉被告南阳市公安局蒲山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以与被告达成协议,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清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高广山
人民陪审员 :郭清波
审 判 员 :吴张弘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 胡 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