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宛龙行一初字第00109号 原告王学军诉被告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不履行车辆年度监测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军于2012年10月15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学军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学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王学军自愿所负担。 审判长 高广山 审判员 李继春 审判员 刘小宁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