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宛龙行一初字第00020号
法定代表人郜松珍,任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聚才南阳市卧龙区物价局不服投诉答复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聚才于2013年5月13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聚才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聚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王聚才自愿所负担。
审判长 高广山
审判员 李继春
审判员 刘小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