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宛龙行初字第21号 委托代理人王清,男。 法定代表人李超,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军、朱光辉,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王聚才与被告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聚才以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聚才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经协商由被告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高广山 审 判 员 :刘小宁 人民陪审员 :郭清坡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 胡 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