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宛龙行一初字第00110号
法定代表人张希云,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重争,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阳市玉米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分局工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阳市玉米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起诉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市玉米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经协商由被告南阳市玉米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减半负担。
审判长 高广山
审判员 刘小宁
审判员 吴张弘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 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