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宛龙行初字第101号 原告王聚才诉被告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协调,双方达成协议。原告王聚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聚才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经协商由被告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减半负担。 审判长 :高广山 审判员 :李继春 审判员 :刘小宁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
浏览:1012次
4S店老总带“40辆宝马”失联 律师称店方需担责浏览:952次
摩洛哥两女子因裙子紧被控猥亵 500名律师自愿辩浏览:788次
越南新娘跑救助站求助 律师:花钱买新娘缺保障浏览:778次
维护法庭秩序需要将“死磕派”律师定罪入刑吗?浏览:759次
复旦投毒案林父解除律师代理关系 辩护观点有分歧浏览:737次
吕红兵:尊重律师不是用来谈论的,而是用来实践浏览:735次
美华裔警察误杀非裔案再开庭 律师吁撤销控罪被拒浏览:705次
女子离婚后欲更改女儿姓氏 律师:须经父亲同意浏览:597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