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宛龙行初字第1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峰与被告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被告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不履行车辆年度检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峰于2013年4月19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峰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李峰自愿所负担。
审判长 高广山
审判员 李继春
审判员 刘小宁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