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3)宛龙行一初字第0011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复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清于2013年8月16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清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清负担。
独任审判员 李继春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 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