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3)宛龙行一初字第00122号
法定代表人郭斌,任主任。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清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王清减半负担。
审判长 高广山
审判员 刘小宁
审判员 李继春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宛龙行一初字第00122号
法定代表人郭斌,任主任。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清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王清减半负担。
审判长 高广山
审判员 刘小宁
审判员 李继春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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