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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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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勇诉被告南阳市公安局梅溪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公安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宛龙行初字第176号 原告王勇,男。 被告南阳市公安局梅溪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 原告王勇诉被告南阳市公安局梅溪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公安交通行政处罚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协调,双方达成协议。原告王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宛龙行初字第176号

原告王勇,男。

被告南阳市公安局梅溪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

原告王勇被告南阳市公安局梅溪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公安交通行政处罚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协调,双方达成协议。原告王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勇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经协商由被告南阳市公安局梅溪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减半负担。

审判员 :刘小宁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