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3)宛龙行一初字第00121号 法定代表人杨林青,任局长。 原告王清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物价局政务公开申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清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王清减半负担。 审判长 高广山 审判员 刘小宁 审判员 李继春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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