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宛龙行初字第13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聚才诉与被告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3日以与被告达成协议,双方协商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聚才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被告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高广山
审 判 员 :吴张弘
人民陪审员 :郭清波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 胡 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