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宛龙行一初字第00125号 原告王清,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诉被告南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环保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清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被告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高广山 审 判 员 :吴张弘 人民陪审员 :郭清波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 胡 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