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宛龙行一初字第0011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芳与被告河南省公安厅铁路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公安交通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芳于2013年8月5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芳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王芳自愿所负担。
审判员 李继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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