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3)宛龙行一初字第00107号 法定代表人邢丙年,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家铭,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卧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张德景,任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卧龙区盈泰粮油农贸交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规划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阳市卧龙区盈泰粮油农贸交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卧龙区盈泰粮油农贸交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撤诉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市卧龙区盈泰粮油农贸交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南阳市卧龙区盈泰粮油农贸交易有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