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3)宛龙行一初字第00119号
法定代表人杨林青,任局长。
原告王清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政务公开申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清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王清减半负担。
审判长 高广山
审判员 刘小宁
审判员 李继春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