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宛龙行初字第42号 原告周会平,女。 原告周会平与被告南阳市公安局梅溪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会平以被告已撤销行政处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会平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经协商由被告南阳市公安局梅溪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高广山 审 判 员 :刘小宁 人民陪审员 :郭清坡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 胡 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