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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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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春泉与焦作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争议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2015)豫法行终字第0029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耿春泉,男,1948年生,汉族,住河南省孟州市会昌办。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焦作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文深,该市市长。 耿春泉因焦作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争议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豫法行终字第0029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耿春泉,男,1948年生,汉族,住河南省孟州市会昌办。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焦作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文深,该市市长。

耿春泉因焦作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争议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新行初字第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耿春泉于2014年4月以邮寄方式向焦作市人民政府寄交行政复议申请,焦作市人民政府于同年4月18日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亦未告知理由。耿春泉于2014年12月21日以焦作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审原告耿春泉诉称2014年4月以邮寄方式向焦作市人民政府寄交行政复议申请,并递交了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及国内邮件回执,以证明耿春泉于2014年4月17日向焦作市人民政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焦作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4月18日对该邮件已经妥收的事实。焦作市人民政府收到耿春泉申请书逾期未作决定,耿春泉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耿春泉未在法定期限提起诉讼且无正当理由,已超过起诉期限。一审裁定:驳回耿春泉的起诉。

耿春泉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行政机关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应按最长2年的起诉期限计算。一审认定起诉期限为15日,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本院认为,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复议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由于行政复议具有特殊性质,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按2年计算起诉期限。耿春泉未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一审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耿春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松

代理审判员  荆向丽

代理审判员  马传贤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建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