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行终字第0022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艳琴,女,1964年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马懿,市长。 委托代理人谢峰,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郑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刘维德,主任。 委托代理人侯静,德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街道办事处张家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长喜,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玉、孙俊平,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街道办事处张家村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组。 负责人张国富,组长。 委托代理人王玉、孙俊平,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艳琴因诉被上诉人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地储备中心)、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街道办事处张家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张家村村委会)、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街道办事处张家村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组(以下简称第五村民组)信息公开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许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艳琴,被上诉人郑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吕海霞、谢峰,被上诉人土地储备中心侯静,被上诉人张家村村委会及第五村民组的委托代理人王玉、孙俊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4年5月15日,张艳琴以邮政特快专递的形式向郑州市人民政府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以下信息:1、公示郑政通(2005)11号,征用张家村58.1990公顷土地的《征地补偿协议书》,补偿到位证明。2、督促土地储备中心张家村村委归还本宗申请人家庭土地补偿费和利息。同年5月27日,郑州市人民政府的电子政务办公室经请示负责人,同意延期15个工作日对张艳琴的申请进行答复。2014年5月29日10点36分,郑州市人民政府通过河南电子政务平台向张艳琴拥有的手机号13526552574发送信息一条,内容是:张艳琴:你向市政府提出公开“1、公示郑政通(2005)11号,征用张家村58.1990公顷土地的《征地补偿协议书》,补偿到位证明。2、督促土地储备中心张家村村委归还本宗申请人家庭土地补偿费和利息”的申请,延迟15个工作日答复,特此告知。2014年6月19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答复内容为:张艳琴:你申请公开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一)、第(三)项等有关规定,现答复如下:1、关于“1、公示郑政通(2005)11号”的信息,现将该文件提供与你(复印件附后,共3页)。2、关于“1、征用张家村58.1990公顷土地的《征地补偿协议书》,补偿到位证明”的信息,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你可到市土地储备中心咨询,联系电话:67882901。3、关于“2、督促土地储备中心张家村村委归还本宗申请人家庭土地补偿费和利息。”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同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以邮寄方式向张艳琴送达了该《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张艳琴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许昌市人民法院另查明,郑州市人民政府收到张艳琴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分别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土地储备中心、郑州市国土资源局进行查询。2014年5月26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回复称:张家村土地征收工作由郑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我区协助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做好相关工作,征收工作完成后,相关资料均已报到郑州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存档,我区没有申请人(张艳琴)所申请的相关资料,建议申请人(张艳琴)到郑州市国土资源局进行查询。2014年5月28日,土地储备中心回复的基本内容为:2007年8月30日我单位与金水区庙李镇政府签订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郑储(2006)12号),随后按照协议约定将征地补偿款逐级拨付至庙李镇张家村村民委员会,该村民委员会于2007年9月30日对我单位出具了征地补偿款项“已足额补偿到位”的《证明》。2014年5月30日,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回复的基本内容为:一、我局依据相关政策及文件规定,制定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下发,并以公告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二、《征收补偿协议书》是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由征收单位或用地单位与用地所在村双方签订形成。三、补偿到位证明是由征地所在村向用地方提供。鉴于以上情况,该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制作且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建议申请人(张艳琴)向所在地了解相关情况。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一、关于郑州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的《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的问题。(一)郑州市人民政府对张艳琴申请公开“公示郑政通(2005)11号,征用张家村58.1990公顷土地的《征地补偿协议书》,补偿到位证明”的答复是否合法的问题。本案中,郑州市人民政府已按照张艳琴的申请向其公开了“郑政通(2005)11号”文件。同时,根据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土地储备中心、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对郑州市人民政府查询的回复,能证明张艳琴所申请公开的“征用张家村58.1990公顷土地的《征地补偿协议书》”系土地储备中心与金水区庙李镇政府签订,所申请公开的“补偿到位证明”,张家村村委会已向土地储备中心出具了征地补偿款“已足额补偿到位”的《证明》。因此,“征用张家村58.1990公顷土地的《征地补偿协议书》”和“已足额补偿到位”,不属于郑州市人民政府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不属于郑州市人民政府应公开的信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规定,郑州市人民政府就张艳琴该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合法。(二)张艳琴所申请公开“督促土地储备中心张家村村委归还本宗申请人家庭土地补偿费和利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载明:“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张艳琴所申请的该项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所指的政府信息。二、其它问题。(一)关于张艳琴诉称其在向郑州市人民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一并邮寄了一份信访投诉书的问题。经庭审及原被告举证,无相关证据证明张艳琴曾一并向郑州市人民政府邮寄了信访投诉书,且被告也不认可曾收到过原告邮寄的信访投诉书。因信访投诉书事项无法查证,故该院对信访投诉书事项,不予审查。(二)关于张艳琴请求判令郑州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共同赔偿因不作为给张艳琴造成家庭重大损失23万元和利息的问题。本案中,张艳琴所请求的该项行政赔偿,并不是因本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产生的行政赔偿,其实质上还是基于张艳琴认为在张家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其家庭应得的补偿款未补偿到位的问题,故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张艳琴如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通过其它途径主张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