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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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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合晟食品有限公司与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2015)豫法行终字第0021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开封市合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省府西街商业大院23号。 法定代表人时逢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容,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开封市包

(2015)豫法行终字第00218号

上诉人(审原告)开封市合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省府西街商业大院23号。

法定代表人时逢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容,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审被告)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开封市包公湖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程杨,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小龙,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范会议,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市合晟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晟公司)因诉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鼓楼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汴行初字第1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合晟公司法定代表人时逢亮及其委托代理人葛容,被上诉人鼓楼区政府委托代理人李小龙、范会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鼓楼区政府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鼓政(2013)48号《关于对迎宾路北延及水系二期监狱周边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并公告。决定内容如下:因公共利益需要,为了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迎宾路北延及水系二期监狱周边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试行意见》等房屋征收法规和政策,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迎宾路北延及水系二期监狱周边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该项目规划范围的房屋实施征收。一、征收项目名称:迎宾路北延及水系二期监狱周边改造项目。二、征收范围:万善街熙和府小区以东,市眼病医院以西,省府西街以北,西门大街、成功街及板桥街以南。征收范围内涉及被征收人1850户,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15.7万平方米。三、征收实施时间: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四、依法被征收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五、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为鼓楼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合晟公司对上述征收决定不服,于2014年11月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7日,开封市鼓楼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回复鼓楼区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确认水系二期监狱周边地块用地范围征收房屋建设活动符合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2013年2月4日,开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回复鼓楼区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确认水系二期监狱周边地块征收房屋建设活动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2013年2月1日,开封市国土资源局回复鼓楼区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经审核,该项目符合开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3年2月5日,开封市城乡规划局对鼓楼区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申报的该项目作出《关于水系二期监狱周边地块的规划意见》。2013年4月10日,鼓楼区政府召开迎宾路北延及水系二期监狱周边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论证会。2013年4月12日,鼓楼区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公布《水系二期及周边环境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稿)》。2013年6月8日,鼓楼区政府公布了《关于迎宾路北延及水系二期监狱周边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的公示》。2013年6月15日,鼓楼区政府作出《迎宾路北延及水系二期监狱周边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2014年1月10日,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亭支行出具证明,鼓楼区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截止2013年5月2日存款余额为150000000元。2013年6月17日鼓楼区政府作出本案被诉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合晟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向开封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开封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汴政复决(2014)1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本案被诉的征收决定。

一审认为,合晟公司不服征收决定提起行政复议,开封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予以维持,并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告知其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起诉,故合晟公司起诉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故鼓楼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职权来源合法。本案被诉征收决定是为了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未侵犯合晟公司的合法权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一审判决:驳回合晟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合晟公司负担。

合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本案征收主体是开封市人民政府,而不是鼓楼区政府;二、本案征收系基于商业开发,而不是公共利益;三、征收决定缺乏必要的法定条件。(一)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和总体规划的两个请示,内容不同文号却相同,涉嫌文件造假;(二)鼓楼区政府未能提供征收公告的时间、地点等证据,实际上公告的是18号文件,而不是本案被诉的18号征收决定;(三)补偿资金未足额到位;(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与评估会议为同一天,未认真履行职责。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征收决定。

鼓楼区政府答辩称:一、鼓楼区政府依法履行了“三规划一计划”等程序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二、根据宪法规定,区政府也属于县级政府,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三、答辩人于2013年6月17日张贴公告,告知合晟公司60日内提出复议或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但其一直到2014年11月才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出法定的起诉期限。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被诉征收决定于2013年6月17日公告,合晟公司应当知道该公告内容包括其显示的诉权和起诉期限,但合晟公司一直到2014年11月才提起行政诉讼,已超出法定的起诉期限,开封市人民政府受理复议并不能改变这一事实,也不能因而约束法院对该问题的判断。鼓楼区政府作为县级政府,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具备房屋征收的行政主体资格。涉案项目属于旧城改造,从整体上看不能否认其公共利益的性质,上诉人认为属商业开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所称涉嫌文件造假、征收决定未公告、补偿资金不到位等问题,均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所提出的产权调换及补偿价格低等问题,可在补偿阶段依法解决。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开封市合晟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松

代理审判员  段励刚

代理审判员  王盛楠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 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