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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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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广周、懂广学与洛阳市国土资源局、洛阳市亚威置业有限公司土地管理行政许可一案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168号 董广周、董广学: 你们与被申诉人洛阳市国土资源局、洛阳市亚威置业有限公司土地管理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洛行终字第7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你们提起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168号

董广周、董广学:

你们与被申诉人洛阳市国土资源局洛阳市亚威置业有限公司土地管理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洛行终字第7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你们提起请求撤销洛阳市(2007)建字第25号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本案诉讼前,已经有焦顺利对洛阳市(2007)建字第25号建设用地批准书提出过同样的诉讼,而在其生效判决中,已确认洛阳市(2007)建字第25号建设用地批准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并无不当,请求撤销该证的理由不能成立。焦顺利的生效判决对你们要求撤销洛阳市(2007)建字第25号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诉讼具有羁束力,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洛行终字第73号行政裁定正确。

综上,你们的申诉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们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