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198号
你公司因诉新乡市城乡规划局规划行政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新中行终字第13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你公司原持有的土地证因该土地多次转移、土地证多次变更,目前未确定法律效力,同时以上述土地转移为基础,形成你公司所诉的行政行为。目前,你公司正因土地转移提起一系列诉讼,相关诉讼正在审理之中,在上述案件审理结束之前,你公司起诉被诉行政行为的时机尚不成熟。你公司可在上述案件审判结束后,依法重新主张。一、二审裁定驳回起诉,结果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公司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