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行终字第00052号 法定代表人舒庆,市长。 委托代理人刘莹莹,新乡市平原新区管理委员会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吕晨曦,河南瑞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韩爱勤,女,1962年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上诉人耿振永,曾用名耿熙辰、耿振勇,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韩爱勤丈夫。 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耿建华,男,1963年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新乡市人民政府因与韩爱勤、耿振永行政强制拆除一案,不服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中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乡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莹莹、吕晨曦,被上诉人韩爱勤、耿振永及其委托代理人耿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中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宋雅芳 代理审判员 李继红 代理审判员 王盛楠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 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