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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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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国平与荥阳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162号 高国平: 你因诉荥阳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行终字第331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一)因300元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系荥阳市王村乡土地管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162号

高国平:

你因诉荥阳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行终字第331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一)因300元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系荥阳市王村乡土地管理所1991年收取,你依据被撤销的荥阳市人民政府1999年作出的处理决定,要求法院判令荥阳市人民政府承担上述费用返还责任,理由不能成立。(二)财产权受到侵害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承担赔偿直接损失的责任。你主张赔偿的误工费、交通费不是直接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依法不应得到支持。(三)《国家赔偿法》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只在人身权受到侵害时有可能产生,你未提供证据证明被撤销的荥阳市人民政府处理决定对你人身权造成了侵害,你请求赔偿精神损失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原审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正确,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