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常立强与修武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的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133号 常立强: 你诉修武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焦行终字第59号行政判决,以被诉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原审裁判结果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133号

常立强:

你诉修武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焦行终字第59号行政判决,以被诉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原审裁判结果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使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你未取得相关用地手续即占用土地并进行建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其次,你主张自己已向国土部门缴纳800元手续费并向其提出用地申请,但该申请并未得到批准,你仍不具备使用该土地的资格。你主张国土部门工作人员曾口头同意你边批边建,即使有过此类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承诺,亦不能免除你依据法律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的义务,不能使你未批先建的行为合法化。综上,修武县国土资源局对你违法用地的行为进行处罚,并无不当。你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常立强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