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118号
曹刚娃:
你诉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行终字第90号行政判决,以原审裁判结果错误、被诉征收决定违法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对涉案区域进行旧城区改造,可以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房屋进行征收。该项目已经列入三门峡市2011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已经履行了征求意见、社会风险评估等程序,作出被诉的房屋征收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曹刚娃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