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金行初字第11号
住址:开封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时逢亮。
法定代表人田广山。
委托代理人李黎,该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
原告开封市合晟食品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开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撤销了其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原告同意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准予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合晟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开封市合晟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被告开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 赵建凯
审判员 黄卫勇
审判员 郭秀猛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