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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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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政府与薛延更、薛延滚房产行政争议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2015)豫法行终字第0024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内乡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曙兴,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朱力,该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靳义栓,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薛延滚(薛彦滚),男,1961年生,汉族,农民,住内

(2015)豫法行终字第0024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内乡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曙兴,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朱力,该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靳义栓,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薛延滚(薛彦滚),男,1961年生,汉族,农民,住内乡县

委托代理人吴学恒,内乡县湍东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薛延更,男,1968年生,汉族,农民,住内乡县。

委托代理人周基路,南阳市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第三人内乡县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常中克,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景杰,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徐海洲,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乡县人民政府因与薛延更、薛延滚房产行政争议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行初字第00006号行政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内乡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内乡县政府)委托代理人朱力、靳义栓,上诉人薛延滚及委托代理人吴学恒,被上诉人薛延更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基路,被上诉人内乡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内乡县房产局)委托代理人徐海洲、黄景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政府于2014年8月5日作出内政复决字(2014)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被申请人内乡县房地产管理局作出的内房处决字(2014)第01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