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122号
杨登举:
你诉桐柏县人民政府、王健林权登记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行终字第00052号行政判决,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被诉林权证违法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首先,1983年4月4日《关于大队与林场签订农、林、牧的合同》是当时黄岗公社大石桥大队与林场签订的,1983年4月15日颁发的0081870号林权证登记的户主是上八亩林场而非你个人,林场的所有权归原大石桥大队;其次,1984年后林场经过数次承包,均签订有承包合同,历时20余年,且林场的实际管理人自2005年后不再是刘恩栓,你也未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第三,你主张自己一直按照合同约定对林地进行管理,但未提供缴纳农业税、上交大队粮食,以及种植管理林木、维护设施等方面的证据。综上,被诉林权登记行为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原审查明事实清楚,裁判结果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杨登举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