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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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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霞与安阳市公安局北辰分局、许国玲57号治安行政处罚一案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180号 王红霞: 你因与被申诉人安阳市公安局北辰分局、许国玲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安中行终字第5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王红霞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180号

王红霞:

你因与被申诉人安阳市公安局北辰分局、许国玲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安中行终字第5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王红霞、许国玲双方的鉴定意见及郑州华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王红霞出具的鉴定意见,可以证实王红霞与许国玲因互殴致双方轻微伤,且无证据证明鉴定结论造假。依据双方鉴定意见,安阳市公安局北辰分局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作出的安辰公(治)决字(2011)第019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王红霞二百元人民币的处罚并无不当。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