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行申字第00167号
白连校:
你因与上蔡县公安局、第三人许官升、许立超、许仲阳、许文东、许立民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行终字第8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期间,你以事情已得到妥善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诉,本院依法对你的撤回申诉申请予以准许,不再对本案进行审查。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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