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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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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力作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答复意见一案的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154号 白力作: 你诉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答复意见一案,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3)金行初字第34号行政裁定,以原审程序违法,裁判结果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154号

白力作:

你诉开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开封市工业信息化局行政答复意见一案,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3)金行初字第34号行政裁定,以原审程序违法,裁判结果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根据你在一审中提交的行政起诉状,可以确定你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依法撤销“关于对白力作同志要求‘享受企业军转干部’相关待遇的答复意见”,该答复意见落款为开封市企业军转干部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封市工业信息化局,并加盖两单位的公章,该答复意见不是开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你申诉称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故意不加盖本单位公章,而错误地加盖其他印章,缺乏事实根据。你起诉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存在错误,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对你进行释明后,你在询问笔录和撤诉申请上签字按印,现你称撤回起诉不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事实根据。综上,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白力作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