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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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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玉泉宾馆与杨显仁、新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2015)豫法行终字第00042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新乡市玉泉宾馆。住所地:新乡市宏力大道329号。 法定代表人冀胜平,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逢春,河南百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宪波,河南百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显仁,男,

(2015)豫法行终字第00042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新乡市玉泉宾馆。住所地:新乡市宏力大道329号。

法定代表人冀胜平,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逢春,河南百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宪波,河南百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显仁,男,1957年生,汉族,住新乡市红旗区。

委托代理人焦顶峰,男,1968年生,汉族,住新乡市卫滨区。

一审被告新乡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新乡市人民东路甲1号。

法定代表人舒庆,市长。

委托代理人常绍辉,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胜昌,河南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乡市玉泉宾馆因与杨显仁、新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2014)济中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乡市玉泉宾馆的法定代表人冀胜平、委托代理人李逢春,被上诉人杨显仁及其委托代理人焦顶峰,一审被告新乡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常绍辉、王胜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中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李继红

代理审判员  段励刚

代理审判员  王盛楠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 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