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行申字第00137号
祁太团诉滑县人民政府、祝光房屋登记一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7日作出(2010)安行终字第99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祝光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祝光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