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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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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广周、董广学与洛阳市城乡规划局、洛阳市国土地资源局、洛阳市亚威置业有限公司城建规划行政许可一案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165号 董广周、董广学: 你们与被申诉人洛阳市城乡规划局、洛阳市国土地资源局、洛阳市亚威置业有限公司城建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洛行终字第9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165号

董广周、董广学:

你们与被申诉人洛阳市城乡规划局洛阳市国土地资源局、洛阳市亚威置业有限公司城建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洛行终字第9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你们提起请求撤销03-04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本案诉讼前,已经有朱德安等人对03-04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出过同样的诉讼,而在其生效判决中,已确认03-04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朱德安等人的生效判决对你们要求撤销03-04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诉讼具有羁束力,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洛行终字第93号行政裁定正确。

综上,你们的申诉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们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