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165号
董广周、董广学:
你们与被申诉人洛阳市城乡规划局、洛阳市国土地资源局、洛阳市亚威置业有限公司城建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洛行终字第9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你们提起请求撤销03-04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本案诉讼前,已经有朱德安等人对03-04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出过同样的诉讼,而在其生效判决中,已确认03-04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朱德安等人的生效判决对你们要求撤销03-04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诉讼具有羁束力,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洛行终字第93号行政裁定正确。
综上,你们的申诉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们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