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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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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永帅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121号 贺永帅: 你诉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商行终字第57号行政裁定,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进行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121号

贺永帅:

你诉商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商行终字第57号行政裁定,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裁判结果正确。夏邑县公安局是国家行政机关,其录用公务员和其他在编人员,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进行。你在申诉中称,你属于政策性安置的行政事业人员,根据《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可以通过签订就业协议的方式进入公安机关工作,这理由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不能成立。你仅凭与夏邑县公安局政治部签订的就业协议,即要求商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理就业报到证并备注夏邑县公安局为用人单位,缺少报名、考试、录用等方面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亦超出了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权范围,原审驳回你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贺永帅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