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行终字第0018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方,女,汉族,1979年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徐艳红,女,汉族,1968年生,住商丘市梁园区凯。
上诉人(一审原告)夏九建,男,汉族,1965年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石艳婷,女,汉族,1964年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艳荣,女,汉族,1974年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岳岫岐,男,汉族,1925年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谢冠军,男,汉族,1952年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聂淑芳,女,汉族,1973年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上诉人的诉讼代表人王芳,女,汉族,1979年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范家华,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陶青松,区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忠、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向东、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方等八人因诉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王方等八人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商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王方、徐艳红等八人及委托代理人范家华、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梁园区政府)委托代理人刘建忠、崔向东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行政行为:商丘市梁园区政府2014年7月4日作出商梁政(2014)17号《关于对郑徐客专高铁建设梁园段道北配套设施及路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主要内容为:为促进郑徐客专高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决定对郑徐客专高铁建设梁园段道北配套设施及路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征收范围郑徐客专高铁建设梁园段道北配套设施及路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2年7月30日,铁道部通过铁鉴函《关于新建郑州至徐州铁路客运专线初步设计的批复》,批准建设郑州至徐州客运专线。2013至2014年,商丘市人民政府将高铁项目建设纳入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设郑徐客专商丘站三站合一及交通换乘系统,实施商丘高铁站区及核心区市政配套工程。商丘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商规委审(2013)审议04号会议纪要,审议通过商丘高铁站综合客运枢纽相关市政道路工程方案。梁园区政府所属房屋征收部门根据上述批复和计划,对拟征收区域内建筑物及附属物进行调查并公布结果。2013年1月18日,梁园区政府发布《梁园区高铁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草案)》及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并公布修改情况。梁园区政府在对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后,2014年7月4日经梁园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征收决定,并于次日公告。王方等八人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因不服上述征收决定,提起本案诉讼。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梁园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有依照法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职权。郑徐客专高铁建设项目是国家“十二五”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中的区域交通网络重点工程,是国家发改委批复的国家级重点项目,为该项目的实施,梁园区政府对所涉房屋进行征收,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梁园区政府于2013年1月17日授权梁园区房管局发布《房屋拟征收公告》,对拟征收范围内的建筑物进行调查并公布结果,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草案)》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进行论证、修改、公告。梁园区政府在对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后,于2014年7月4日经梁园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征收决定,并于日公告。梁园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予维持。王方等八人的诉讼理由不成立,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梁园区政府2014年7月4日作出的商梁政(2014)17号《关于对郑徐客专高铁建设梁园段道北配套设施及路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
王方等八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1、梁园区政府的征收目的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不属于公共利益,而是属于商业开发;2、征收程序违法。征收决定载明的征收补偿方案没有进行论证,没有征求公众意见,补偿标准过低,征收决定作出前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未足额到位,没有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决确认梁园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
梁园区政府辩称,1、郑徐客专高铁建设项目是国家“十二五”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中的区域交通网络重点工程,是国家发改委批复的国家级重点项目,梁园区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相关文件作出征收决定,且本案所涉地块没有商业规划,仅是高铁站的配套路网和铁路配套设施用地,没有王方等人所诉的商业开发问题;2、征收程序合法。梁园区政府授权梁园区房管局发布《房屋拟征收公告》,对拟征收范围内的建筑物进行调查并公布结果,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草案)》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进行论证、修改、公告。依法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款足额到位,做到专款存储,专款专用。后作出征收决定,并进行公告。征收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维持一审、驳回上诉。
本院二审查明的主要事实除与一审一致外,另查明,2014年9月26日,商丘市人民政府与郑州铁路局签订《郑徐高铁商丘(梁园段)铁路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框架协议》,就本案涉及的土地达成协议,由商丘市人民政府将高铁站房西侧约28亩土地通过置换方式,划拨给郑州铁路局用于铁路运输生产生活建设。原土地规划部门的《土地利用规划图》中高铁站房西侧约30亩土地曾标注为商业用地,现其中28亩划拨给郑州铁路局后,剩余的土地由于地块太小,无法单独征收、单独规划、单独利用,从征收统一性和规划统一性考虑,予以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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