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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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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吉顺与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再审复查行政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153号 焦吉顺: 你因诉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一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2013)行监字第428号复查函,指令我院复查,现已复查终结。 本院复查认为,一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153号

焦吉顺:

你因诉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一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2013)行监字第428号复查函,指令我院复查,现已复查终结。

本院复查认为,一、关于你申诉所称,一、二审判决,对征收决定涉及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旧城区改建是否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均未审查的申请理由。经审查,中共卫滨区委、卫滨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3月31日和2012年3月5日,分别印发了关于2011年和2012年经济社会发展意见的卫滨文(2011)44号文件和卫滨发(2012)3号文件。中共卫滨区委、卫滨区人民政府为加快城市建设,抓好旧城和棚户区改造,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旧城开发原则,加大17处旧城和棚户区拆迁改造力度,其中包括涉案“滨河湾”旧城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因此,涉案拆迁项目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故你的该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关于你申诉所称,卫滨区人民政府违反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规定的申诉理由。经审查,卫滨区人民政府未能提供关于征收补偿方案论证的证据,同时也违反了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的规定。故卫滨区人民政府该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不当。三、关于卫滨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是否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问题。经审查,本案所涉旧城区改建项目共涉及拆迁户1300户,其中大部分拆迁户目前已与政府达成拆迁补偿协议,证明多数拆迁户对补偿方案是接受的,卫滨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方案未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程序虽有瑕疵,但不构成否认房屋征收公告的理由。另外,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经法院主持和解,在卫滨区人民政府与你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卫滨区人民政府同意调整拆迁范围,决定不再征收你的房屋。综合本案案情,在卫滨区人民政府已与大部分拆迁户达成补偿协议,且不再征收你房屋的情况下,该征收公告虽然在程序上存在不当之处,但未侵害你的合法权益,故你的申诉理由不成立。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望服判息诉。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