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179号
李仲武:
你因诉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一分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行终字第4号行政判决,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你提供的你儿子证言、解除扣留后第二天拍摄的照片、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眼底出血及右眼视力下降系因2008年6月19日至29日拘留期间被殴打所致,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你关于右眼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