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南召行初字第00012号 原告张居玲,男,生于1959年8月24日,汉族,住南召县白土岗镇中王庙村上马石组44号。 法定代表人余发改,任局长。 组织机构代码75070703-x。 原告张居玲诉被告南召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强制措施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本院依法确认被告扣押原告液压挖掘机的行为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液压挖掘机并赔偿原告的损失。在诉讼过程中,2014年7月15日被告已解除对原告液压挖掘机的扣押并返还给原告,原告放弃赔偿并以已达到诉讼目的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达到诉讼目的后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居玲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 张文扬 审判员 王亚标 审判员 姬春侠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