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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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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质监局申执领袖金河湾行政处罚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南召行审字第00052号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王兴旺,任局长。 组织机构代码00518582-5。 委托代理人刘国献,男,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南召县领秀金河湾水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定 书

(2014)南召行审字第00052号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王兴旺,任局长。

组织机构代码00518582-5。

委托代理人刘国献,男,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南召县领秀金河湾水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鹏,任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09329847-4。

地址南召县黄洋路北段领袖金河湾小区7号楼。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南召县质量技术监督局2014年7月30日对南召县领秀金河湾水会服务有限公司做出的召质监罚字(2014)34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南召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出的召质监罚字(2014)第34号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南召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南召县领秀金河湾水会服务有限公司在用的观光电梯一台,未经许可擅自安装使用,设备未进行安全检验,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设备资料制度不健全,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操作,光管电梯未进行日常维护保养。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2014年7月30日,南召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本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南召县领秀金河湾水会服务有限公司做出如下处罚:1、则责令停止使用该观光电梯;2、处以罚款肆万元整。2014年11月3日南召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向领秀金河湾水会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催告执行通知书。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召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定如下:

南召县质量技术监督局2014年7月30日对领秀金河湾水会服务有限公司做出的召质监罚字(2014)3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焦太升

审判员  张文扬

审判员  姬春侠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