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南召行审字第00051号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莉,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长博,男,系该局工作人员。
组织机构代码00601207-x。
被执行人马学贵,男,汉族,生于1976年10月17日,住南召县城郊乡。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南召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3月25日对马学贵做出的召工商处字(2014)第024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南召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出的召工商处字(2014)第024号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南召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马学贵于2013年12月份开始,在未经该局批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自筹资金,擅自在黄洋路与世纪大道交叉口南边经营卓越KTV,无照从事经营活动,属个人经营自负盈亏。该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之规定,其行为属于该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下类违法行为,由工商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本案当事人无照经营规模小,时间短,违法情节一般。2014年3月25日南召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对马学贵无照经营行为作出以下处罚:1、停止非法经营活动,依法予以取缔;2、罚款7000元,上缴国库。2014年7月29日申请人南召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马学贵送达了催告通知书。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召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南召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3月25日对马学贵做出的召工商处字(2014)第02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焦太升
审判员 张文扬
审判员 姬春侠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