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南召行初字第00020号 原告沈雁翔,男,汉族,生于1993年10月4日,住方城县城关镇清真寺街224号。 委托代理人程书范,女,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组织机构代码00601717-x。 法定代表人职键,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星亮,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新中,男,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魏明增,男,汉族,生于1959年8月6日,住方城县城关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雁翔诉被告方城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9日以被告已撤销了对其治安行政处罚、已达到诉讼目的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雁翔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 焦太升 审判员 张文扬 审判员 王亚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