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召行初字第00005号 原告马龙德,男,汉族,生于1958年3月14日,住方城县古庄店乡。 委托代理人马庆科,男,河南省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律师。 组织机构代码32679621-3。 法定代表人康连星,任县长。 委托代理人银小辉,男,方城县林业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林立,男,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孙海新,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28日,住方城县城关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龙德诉被告方城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以提起他案诉讼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龙德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焦太升 审判员 张文扬 审判员 姬春侠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