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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县规划局申执卓威置业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南召行审字第00053号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尹朝东,任局长。 组织机构代码78344026-3。 委托代理人卫非亚,女,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河南省卓威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东俊,任董事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南召行审字第00053号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尹朝东,任局长。

组织机构代码78344026-3。

委托代理人卫非亚,女,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河南省卓威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东俊,任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56371532-5。

地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大街109号411室。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规划局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南召县规划局2014年5月6日对河南卓威置业有限公司做出的召规罚决字(2013)100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三项。

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南召县规划局做出的召规罚决字(2013)100号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南召县规划局认定河南卓威置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实施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云阳镇西滨河路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2014年5月6日,南召县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河南卓威置业做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施工;2、补办相关手续;3、并处建设工程造价6%的罚款,合计人民币壹佰柒拾伍万陆仟柒佰零肆元整(1756704.00)。2014年7月31日南召县规划局向河南卓威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催告执行通知书。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召县规划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执行处罚决定第三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南召县规划局2014年5月6日对河南卓威置业有限公司做出的召规罚决字(2013)10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三项准予强制执行。

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焦太升

审判员  张文扬

审判员  姬春侠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