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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水利局申执倪德强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召行审字第00024号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张学,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军、王辉,男,系该局工作人员。 组织机构代码73129385-5。 被执行人倪德强,男,汉族,生于1972年6月5日,住南召县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召行审字第00024号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张学,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军、王辉,男,系该局工作人员。

组织机构代码73129385-5。

被执行人倪德强,男,汉族,生于1972年6月5日,住南召县云阳镇。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水利局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南召县水利局2014年12月2日对倪德强做出的豫召水监罚决字(2014)第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南召县水利局做出的豫召水监罚决字(2014)第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南召县水利局认定倪德强未经水行政部门批准在南召县石门乡寨沟村巩坟组寨沟河道内开采河砂的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倪德强做出如下处罚: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采取补救措施(平复采砂遗留的砂堆共两处,一处位于河道中长85米,宽7米、高0.8米,另一处位于河道左侧长25米、宽4米、高2米,砂坑长105米、宽8米、4米,均深1米);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4、没收违法所得壹仟伍佰元整。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召县水利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南召县水利局2014年12月2日对倪德强做出的豫召水监罚决字(2014)第04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焦太升

审判员  张文扬

审判员  姬春侠

责任编辑:国平